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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2006年颁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凡持有我市核发并有效的旧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证、押运员证的人员,应当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07年11月1日 |
| 换证表 |
| 换证程序示意图 |
| 换证所需提交材料 |
| 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证受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