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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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京市范围内交通执法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向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组织或个人所做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南京市交通局为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局政策法规处和局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区县交通局为本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法制部门和纪检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交通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处理与答复。 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或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申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 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的予以立案调查。情况不属实或者举报不明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予立案。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对被举报单位下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南京市交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按照《南京市交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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