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考核,明确奖惩,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综合考核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市交通局对其(区)交通局的考核; (二)市、县(区)交通局对其所属委托的以及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的考核; (三)市、县(区)交通局所委托的以及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对内部二级单位或不同执法业务科、股(室)、站、队的考核。 第三条 综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以定 性分析为主,占总分的30%;定期考核以定量分析为主占总分的 70%,两种考核得分绝对值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四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执法的培训情况; (三)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1、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2、执法公示制落实情况; 3、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5、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6、投诉制度落实情况。 (四)文明、秉公、廉政执法情况; (五)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归档情况; (六)复议、诉讼情况; (七)信息报送采用情况; (八)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采取听、看、问、考、评五种形式。听:听汇报、听一线执法人员谈体会,听被管理对象的意见;看:看一线执法操作、看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文书归档情况;问:询问执法人员有关制度的内容、基本法律常识及业务知识;考:抽取部分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问卷小测验。评:邀请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及行风监督员进行评议。 第六条 综合考核的评选奖惩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对所考核单位按其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评选出若干个"执法先进单位"、"执法先进集体(岗位)",从全系统所有执法人员中评选出若干名"执法先进个人"、"法制工作先进个人"。连续三次被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岗位)的分别授予"文明执法单位"、"文明执法集体(岗位)"称号;连续三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分别授予"执法标兵"、"法制工作标兵"称号。 (二)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即:各级、各单位填制申报表,由主管机关(单位)签署意见,然后报考核主管部门审批。考核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集体讨论确定审批结果。 (三)考核主管部门对评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的,除通报表彰,发给荣誉锦旗、奖状(牌)、证书外,还应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对被评上文明执法单位、集体,执法、法制标兵的要给予重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1、违示累计超过规定次数的; 2、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3、引起复议变更撤销或诉讼败诉的; 4、错案率高于0.3%; 5、存在其它执法不作为等应予惩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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