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交通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交通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交通局所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对同级和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范围:
(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仪容仪表及遵章守纪情况;
(四)检查交通“装、徽、车、船、灯、证”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
(六)对公路、河道“三乱”案件及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 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请有关单位处理;也可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
(一)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
(二)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的人员,可要求暂停实施行为;
(三)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六条 对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对聘用人员、协查人员的处理建议,市交通局监督检查机构可建议聘用单位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岗位直至解聘等处理。
第七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监督证件或检查任务书。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并帮助执法单位解决问题。
第九条 被检查人对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省交通厅监察室、市监察局申诉。申诉期间,检查意见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区县交通局可以参照本规定建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所辖执法活动的检查工作。
本规定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