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四部交通规章今起正式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规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认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规定》还对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将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指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规定》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规定》还对经营许可、 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重要实施性规章之一,是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方面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质量管理,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该《规定》的实施将对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这是南京交通法制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又一个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市依法治路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办法》共分7章38条,既总结了《公路法》和《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又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立法成果;既体现了保护公共资源的指导思想,又突出了保障公共产品使用者利益的当代先进公共管理理念。与过去的公路立法比较,该办法第一次设定了申请公路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许可的实施程序;第次把公路用地的范围明确界定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4米范围内的土地;第一次明确了公路上各类管线的井盖、标识以及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杆线的维护管理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次规定了各种行政等级公路的巡查频率。它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市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推进管理理念的更新。 (局信息中心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