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 港口建设费 | 吨/元 | | 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 | 交财发〔1993〕541号 | | 国外进出口货物 | 吨/元 | 7元 | | | | 国内出口货物 | 吨/元 | 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 | | | 集装箱货物 | | 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 | | | | 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 | | 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 | | 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 | 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
注:1、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2、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3、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4、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5、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6、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7、国内水路直达或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内直达运输、水水、水铁、水水铁和水铁水联运货物,装船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费率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直接计征出口国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征收。 8、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单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