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内进出口货物,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征收货物港务费各一次,以重量(W)计费的货物,每计费吨0.80元,以体积(M)计费的货物,每计费吨0.40元;国标五吨集装箱每箱3.00元,非国标五吨集装箱每箱2.60元。 注:下列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1.邮件(邮政包裹除外)、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和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3.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4.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军事物品; 5.进口货物到港未卸,经重新办运单后原船运往其它港口的货物; 6.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7.用于本港建设的生产的货物及购进、售出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