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船舶港务费 苏价费联[1993]20号 1、船舶,排筏,水上浮具进出港 总吨(千瓦、立方米)次 0.25元 2、从事港内航行和作业和船舶 总吨(千瓦、立方米)月 2.40元
(二)收费地点 收费单位名称 地 址 业务受理电话 监督电话 南京市地方海事局 南京市下关热河南路154号 58831179 58806409 江宁地方海事处 江宁县东山河滨北路 52192290 58806409 溧水地方海事处 溧水县宝塔路1号 57214464 58806409 高淳地方海事处 淳溪镇固城湖北路62号 57351918 58806409 六合地方海事处 六合县龙津路75号 57758325 58806409 (三)缴费携带资料 零缴: 1)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签证簿 2) 装载危除险货物船舶的申报单和实际装载清单 3) 签证要求的其他资料 统缴: 1)统缴单位近期船名录 2)般舶报停、报修等有关部门资料 3)特殊事项要求的资料 (四)缴费程序 零缴: 1) 港务监督的签证人员查验与签证有关的船舶资料,对具备条件的船舶给以签证,同时对未缴纳船舶港务费的船舶按次或按月查收船舶港务费。 2) 签证人员定期将票、款同时解缴到财务征收科。 统缴: 1) 对统缴单位提供的近期船名录进行审查核对。 2) 财务征收科按照船名开具季度统缴证。 3) 将发票联交讫联交于统缴单位,同时在季度中间月收取统缴港务费。 4) 结抵押船舶签证簿的统缴单位,根据单位证明、抵押时间财务征收科根据规定退还相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