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海事窗口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受理人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应申报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检验证书;
12)船舶4寸普通彩色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
13)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14)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15)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宇(1998)29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 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副本25元。
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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