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法标志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 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采取恢复原状措施 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拒绝接收限载检查的车辆采取中止运行措施 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故意堵塞收费车道或影响公路渡口管理秩序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措施 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 5 倍至 10 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拒缴交通规费、拒绝卸、驳载和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暂停车辆行驶 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暂停行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查验交通部门核发的证照,并依法处理: (一)机动车辆在路肩上行驶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未经批准行驶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 (三)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缴纳公路规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 (四)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 七、暂扣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 依据: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未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非交通标志、标识的;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的,或者未经批准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 (五)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的。 八、对擅自搭接公路或设置平交道口实施强制封闭 依据: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九、滞留船舶 依据: 《江苏省内河交通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留船舶证书,直至滞留船舶。 ……。 十、强制清除碍航物及其他违章设施 依据: 《江苏省内河交通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扣留船舶证书。 ……。 十一、扣留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证或者车辆 依据: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不能现场执行处理的,或者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征稽机构可责令停驶,扣留其车辆牌照、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管理证或者车辆,签发《扣留缴费违章车辆待理证》。车属单位和个人应在车 ( 证 ) 被扣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征稽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应签发《缴费违章车辆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十三、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十四、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十五、对超载船舶强制卸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十七、强行拖离未在规定地点停泊的船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十八、强制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或港口水域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者永久性固定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强制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沉积物、漂流物、搁浅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二十、强制清除通航水域内的沉船和其他碍航物体 依据: 《江苏省内河交通条例》第三十条: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二十一、对承修的报废车辆、拼装车辆,实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配件及从事维修所使用的设备、仪具的暂扣 依据: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可以对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配件、设备、仪具等采取暂扣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 (二)承修报废车辆、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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