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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许可行为及依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渔标和军用标的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备案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信用记录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六、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的审查

依据: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专用航道交叉口;

   (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七、水路运输经营者减少运力的备案

依据: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放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减少运力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八、老旧运输船舶检验证书的备案

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九、损坏公路及设施、超限行驶公路的处理

依据:

1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货物着地行驶或者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十、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而强行通过的处理

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因无养路费票证而收取滞纳金

依据: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征稽机构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 1 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但应责令该车主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十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十三、船舶所有权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十四、船舶国籍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十五、船舶抵押权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对 20 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 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 船舶抵押合同。

 

十六、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十七、光船租赁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十八、光船租赁续租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 15 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十九、船籍港变更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十、船舶所有权转移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十一、船舶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二十二、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二十三、船舶国籍的中止或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应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二十四、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二十五、船舶、排筏进出港口签证

依据:

 《江苏省内河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二十六、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十七、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颁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二十八、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相关情况的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量、建设、养护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计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

 

二十九、本市旅游船舶夜间航行方案的批准

依据:

《关于发布〈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交法[2006]27号)第十六条:旅游船舶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船舶夜间航行的必须符合船舶夜间航行的技术条件,并将夜间航行方案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十、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备案

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三十一、客货运站场停业、歇业的登记、备案

依据:

《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客运站场需要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向原审批机关登记,并在经营场所附近公告;货运站场需要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十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的备案

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三、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备案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四、运输车辆出厂合格证备案

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三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 30 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三十六、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七、车辆二级维护的备案

依据:

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2、《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贯彻意见〉的通知》(苏交运[2001]73)第三条:建立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和“标贴”制度。原出厂合格证签证联改为道路运输业户备案联并由省厅运管局统一印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格证购领、发放、使用管理办法,防止伪造、倒卖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及时将出厂合格证备案联以及检测报告等二级维护有效凭证、汽车维修企业要定期将合格证的备案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定期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台帐报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九、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备案

依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运车[2006]186号)第十四条: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重新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时,应当及时在“江苏运政在线”变更相关信息。

教练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受聘驾培机构,应当与原受聘驾培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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